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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匡勇与吕东林、魏凤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0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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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匡勇,男,汉族,1974年2月生。委托代理人王雪峰,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吕东林,男,汉族,1962年6月生。被执行人魏凤仙,女,汉族,1963年4月生。

申请执行人匡勇与被执行人吕东林、魏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徒辛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匡勇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560元,申请执行费920元。因被执行人吕东林、魏凤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匡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匡勇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匡勇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3)徒辛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寿海

书记员:顾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