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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贵全与周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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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贵全,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肖发明,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被执行人周斌,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方贵全与被执行人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徒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方贵全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50044.50元,未能执行到位50044.5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用660元已收取。现申请执行人方贵全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方贵全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方贵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2012)徒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建明

书记员:闫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