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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凌春芳与徐海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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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凌春芳,女,1975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海侠,男,1973年2月生,汉族。

凌春芳与徐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徒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海侠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春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海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005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190元未能收取。申请执行人凌春芳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凌春芳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凌春芳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2012)徒民初字第03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戴瑞伟

书记员:周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