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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加华与赵红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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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加华,男,汉族,1967年6月9日生。被执行人赵红连,男,汉族,1956年8月生。

申请执行人朱加华与被执行人赵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徒宝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朱加华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2720元,未能执行到位6272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用845元已收取。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朱加华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朱加华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2012)徒宝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光耀

书记员:闫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