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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徐国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大执字第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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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国争。被执行人崔深。被执行人常日晖。委托代理人陈国明,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终结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翔龙审判员:徐恒山代理审判员:许继东

书记员:严梓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