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井友。委托代理人马俊荣。被执行人史宣兵。被执行人朱霞。被告姚万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史宣兵、朱霞、姚万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大民初字第08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翔龙审判员:徐恒山代理审判员:许继东
书记员:严梓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