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东刚,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马丙行,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茌平县。
本院在执行刘东刚与马丙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马丙行当庭付给申请人刘东刚借款20000元,剩余款于2014年1月20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保军代审判员:冯吉臻代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