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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东刚与马丙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茌法执字第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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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东刚,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马丙行,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茌平县。

本院在执行刘东刚与马丙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马丙行当庭付给申请人刘东刚借款20000元,剩余款于2014年1月20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保军代审判员:冯吉臻代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