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维明。被执行人:袁鹏飞。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鹏飞在XXX集团的股金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东审判员:马伟代审判员:宋国
书记员:张公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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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维明。被执行人:袁鹏飞。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鹏飞在XXX集团的股金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东审判员:马伟代审判员:宋国
书记员:张公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