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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文军与王明喜、朱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2014)茌法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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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文军。被执行人:王明喜、朱立生。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朱立生银行存款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东审判员:张公峰代审判员:马伟

书记员:宋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