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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旭强与铜陵县永海钙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铜执字第003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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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旭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县永海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永海,该公司总经理。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县永海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二层楼房一栋、平房两栋、简易厂房两间、废旧输送机两台、土地8.8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