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旭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县永海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永海,该公司总经理。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县永海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二层楼房一栋、平房两栋、简易厂房两间、废旧输送机两台、土地8.8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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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旭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县永海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永海,该公司总经理。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县永海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二层楼房一栋、平房两栋、简易厂房两间、废旧输送机两台、土地8.8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钱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