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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狄妙富与陈可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铜执行字第05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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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狄妙富,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被执行人:陈可策,男,汉族,住铜陵市。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可策名下所有皖GZT806奥迪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斌审判员:李莉审判员:周斐

书记员:王忠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