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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华与梅魁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2013)铜执字第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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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66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梅魁元(又名梅奎元),男,1946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梁春香,女,1946年02月25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梅明生(又名梅民生),男,1973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联英,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梅魁元银行存款11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