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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汪滋清与季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0)铜执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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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滋清,男,汉族,住铜陵县五松镇。被执行人:季兴友,男,汉族,经商,住铜陵县。

关于汪滋清与季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7日作出(2009)铜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长年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铜执字第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斌审判员:周斐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陈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