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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爱华与张孝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2013)铜执字第0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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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焦爱华,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朱宏亮,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张孝芬,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宏亮银行存款3915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