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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与胡生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2013)铜执字第002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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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生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生智的配偶在银行的存款45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