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生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生智的配偶在银行的存款45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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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生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生智的配偶在银行的存款45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莉
书记员:钱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