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云峰,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0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邱江海,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5日,住绵阳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日受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责令被执行人邱江海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江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江海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朝刚
书记员:邓怡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