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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云峰申请执行邱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绵高新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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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人:赵云峰,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30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邱江海,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5日,住绵阳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日受理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责令被执行人邱江海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江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江海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朝刚

书记员:邓怡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