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玉丹。被执行人冯海绸。
朱玉丹与冯海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冯海绸定于11月1日前付清赔偿款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朱玉丹。但期限过后,被执行人冯海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主动移送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冯海绸的赔偿款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海绸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金融、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2014年5月29日的听证中,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海绸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玉丹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清佛法执字第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光招审判员:范春晖审判员:蒋恩荣
书记员:张帮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