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万修,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现在清流监狱直属六中队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万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30日押送清流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万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9.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改造情况表及月考核情况、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万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万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金生审判员:张雄
书记员:俞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