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少洪,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十三监区服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荆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少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吴少洪减刑意见书,于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少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少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考核期间,连续获得二次季度表扬奖励、三次季度记功奖励,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少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少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红卫审判员:赵林审判员:刘为尧
书记员:杨如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