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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减刑刑事决定书

(2014)莆刑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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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毁坏财物文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某某,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仙游县看守所服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莆田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届满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执行机关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时,其余刑不足一个月,不符合假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将莆公假(2013)002号假释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莆田市公安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