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梅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5日押送清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改造情况表及月考核情况、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金生审判员:张雄
书记员:俞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