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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某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三刑执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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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赵某平,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浦县人,初中文化,捕前系务工。现在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日押送清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改造情况表及月考核情况、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平减去有期徒刑两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金生审判员:张雄

书记员:俞林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