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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权岭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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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权岭,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4日作出(1996)周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权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7日作出(1997)豫法刑二核字第17号刑事判决核准执行。罪犯张权岭在执行期间,1999年4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3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张权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权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权岭于1995年10月3日下午与被害人宋某因财产和索要身份证发生争执。当晚二人又在西华县中医院大门内侧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张权岭手持扳手照宋某头部、面部连击数下,致宋某死亡。同时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权岭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20日、2012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1年11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权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权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2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琦审判员:谢田霞审判员:李景昌

书记员:吕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