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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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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郑涛,别名郑根,原住河南省信阳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信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16.46元(已付4000元)。被告人郑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6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郑涛在执行期间,2008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郑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郑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因崔根发与被害人余永有矛盾,2005年4月11日夜11时,崔某某伙同被告人郑涛等6人,在信阳市豫花园大酒店北边,截住从该酒店出来的余永,崔某、被告人郑涛等人,持刀追砍余永60余刀,致其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郑涛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21日、2013年10月22日共表扬2次;2012年8月20日、2013年5月22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2013年度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琦审判员:谢田霞审判员:李景昌

书记员:吕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