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来立,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作出(1997)二中刑初字第9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来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7日作出(1997)高刑核字第347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罪犯陈来立在执行期间,1999年11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陈来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来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6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来立在北京市怀柔县物资市场建筑工地宿舍,因家庭矛盾与其兄陈来占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陈来立持铁锛猛击其兄头部,致其兄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来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10月20日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来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来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邢梅霞审判员:李信审判员:李彦海
书记员:陈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