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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协团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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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协团,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南刑一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协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611.6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李协团在执行期间,2010年7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李协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协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6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李协团得知其大哥李协章未经其同意便将母亲过世留下的一间房子拆除,得到消息后,被告人李协团与其妻赶到李协章院中,同李协章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告人李协团持铁锨、镢头把击中李协章头部,致其死亡。并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协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22日、2011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0年12月22日、2012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2月26日禁闭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协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协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邢梅霞审判员:李信审判员:李彦海

书记员:刘冰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