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天贵,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作出(2005)南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天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64800.3元。被告人张天贵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7日以(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张天贵在执行期间:2008年12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张天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天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1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天贵与本村村民张某某因土地纠纷,被张某某纠集多人殴打致昏,被告人张天贵醒后携带尖刀到张某某家理论未果,后到村委会找干部反映此事,期间与村干部张学忠等人发生争执,厮打中,被告人张天贵持刀刺中张学忠左胸致其死亡,并致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天贵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22日、2012年12月20日共表扬2次;2011年7月22日、2013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残犯。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鉴定表及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天贵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天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琦审判员:谢田霞审判员:李景昌
书记员:史冰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