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灿青,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2003)南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灿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灿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新凤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抚养费人民币9375元、赡养费人民币4687.5元,共计人民币17062.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5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刘灿青在执行期间,2006年3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8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刘灿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灿青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2年12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灿青与徐某某在一起喝酒。下午,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刘从家中掂一把剥肉刀,徐从地上捡一木棒,二人相互厮打,刘持刀刺中徐胸部,致徐当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灿青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共表扬2次;2011年9月22日、2012年9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灿青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灿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邢梅霞审判员:李信审判员:李彦海
书记员:刘冰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