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振虎,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振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薛振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作出(2011)陕刑三终字第00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后于2011年6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提出罪犯薛振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十二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振虎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十二个积极。另查明,2008年薛振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本院认为,罪犯薛振虎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薛振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杨宗信代理审判员:贾黎明
书记员:姚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