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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麦玲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陕刑执字第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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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麦玲,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麦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麦玲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1)陕刑一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杨麦玲的定罪量刑。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杨麦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麦玲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依法审理后,于2011年4月11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杨麦玲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麦玲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贾黎明代理审判员:杨宗信

书记员:曹亚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