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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西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陕刑执字第00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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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杜西安,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西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杜西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陕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08年2月12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杜西安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罪犯杜西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在担任监区罪犯学习委员期间,能够积极协助监区干警组织、管理好平时罪犯“三课”学习。听从指挥,服从分配,表现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计分考核获得12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西安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12个积极。另查明,杜西安于199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28日杜西安被陕西省富平监狱认定为病犯。

本院认为,罪犯杜西安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杜西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33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董琪代理审判员:任庆

书记员:赵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