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家红,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家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本院审理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陕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08年4月23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家红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于2013年3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提出罪犯张家红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积极参加生产活动,质检技术合格。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红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张家红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家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32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董琪代理审判员:任庆
书记员:赵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