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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阿布都阿帕尔•阿布都乃比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同刑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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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阿布都阿帕尔·阿布都乃比,男,1984年9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忻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布都阿帕尔·阿布都乃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认定,罪犯阿布都阿帕尔·阿布都乃比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及监管干警刘平等人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大同监狱据此认为罪犯阿布都阿帕尔·阿布都乃比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大同监狱减刑建议书中认定罪犯阿布都阿帕尔·阿布都乃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阿布都阿帕尔·阿布都乃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大同监狱建议对其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阿布都阿帕尔·阿布都乃比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安审判员:贾荣耀审判员:高存慧

书记员:安丽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