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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邹银军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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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邹银军,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遂川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5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邹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银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一年七月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七点四分,二〇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银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银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