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银军,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遂川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银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25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邹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银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一年七月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七点四分,二〇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银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银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