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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亚春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3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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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亚春,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亚春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亚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亚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一年七月至二〇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分,获得二〇一一、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亚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景彤代理审判员:陈煌华代理审判员:李秋英

书记员:陈晓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