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一年九月至二〇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分,获得二〇一一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景彤代理审判员:陈煌华代理审判员:李秋英
书记员:陈晓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