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绍伟,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以(2005)亳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陈绍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011年6月分别减刑1年9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
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陈绍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绍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绍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绍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