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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叶剑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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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叶剑,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以(2009)丰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4月至2012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