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夕雷,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以(2006)蚌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夕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黄夕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0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夕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夕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夕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