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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成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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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成建,曾用名王建,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以(2010)桐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成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案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宜刑终字第010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成建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