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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余科龙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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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余科龙,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以(2006)泾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余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7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