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阚钦超,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砀山县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以(2011)砀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阚钦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阚钦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阚钦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阚钦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