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桂洪兵,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峨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峨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洪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1457元(未履行),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10月26日裁定对罪犯桂红兵减刑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桂洪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桂洪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桂洪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勇审判员:向艳萍人民陪审员:倪斗沙
书记员:俞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