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扎体,男,1988年1月9日生,拉祜族,文盲,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30日作出(2006)思中刑二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9年2月24日、2010年6月9日、2011年8月5日、2012年10月26日裁定对罪犯李扎体共减刑五年零二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扎体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扎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扎体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日止)。
审判长:杨勇审判员:向艳萍人民陪审员:倪斗沙
书记员:俞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