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董海,男,1992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华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海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海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志明审判员:韩顺平审判员:刘春梅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