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合志涛,男,1988年10月4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峨山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峨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合志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10727.5元(未履行),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10月25日对罪犯合志涛裁定减刑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合志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合志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合志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志明审判员:韩顺平人民陪审判员:倪斗沙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