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泽文,男,1987年7月30日生,傣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宁洱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普中刑三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07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0年6月9日、2011年8月4日、2012年10月26日裁定对罪犯赵泽文共减刑三年零九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泽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泽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泽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勇审判员:龚新柱审判员:向艳萍
书记员:俞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