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常志斌,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作出(2012)卢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志斌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志斌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10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常志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