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云普,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思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云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裁定将罪犯谢云普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曾于2011年5月10日、2012年10月25日裁定对罪犯谢云普共减刑二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云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云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云普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志明审判员:韩顺平审判员:刘春梅
书记员:王涛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