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高陆,男,1987年10月27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2005)西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高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04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8年2月27日、2009年5月31日、2010年7月29日、2011年11月8日、2012年12月28日裁定对罪犯彭高陆共减刑五年零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高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高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高陆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新柱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岳元辉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